法制網訊 記者蔡岩紅 今後,企業如果主動披露相關問題,海關可酌情減輕處分。7月23日,300餘家企業聚集一堂,聽取了蘇州工業園區海關聯合經發局給企業進行的“企業自律管理試點”政策宣講。據悉,近期海關總署在全國10個直屬海關單位開展了企業自律管理試點工作。蘇州工業園區海關是首批試點海關之一。
  據瞭解,一直以來,關務活動因其專業性、複雜性讓廣大進出口企業始終如履薄冰,即使是擁有專業報關力量的大型企業集團,也時常會由於工作失誤而被海關依法處罰的情形。“有時也許就是點錯一個小數點,如果涉及數額特別巨大,影響海關統計的準確性,企業會遭致較重的處罰,甚至影響到企業管理類別,從而對後續的各項關務活動產生不利的影響。” 供職於快捷半導體(蘇州)有限公司,有著多年關務經驗的陳娟娟如是說。
  “企業自律管理是指企業對照海關監管要求,通過自我檢查,主動將存在問題報送海關的一種管理方式。” 蘇州工業園區海關稽查部門負責人胡文傑介紹說。主要包括:企業未被海關列入稽查計劃,海關未對企業制發、送達《稽查通知書》,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中發現自身存在不符合海關管理規定的問題,並向海關主動報告的;此外,海關在實施稽查過程中,企業主動發現存在《稽查通知書》所列稽查範圍之外的不符合海關管理規定的問題,並向海關主動報告的。
  胡文傑介紹說,海關實施企業自律管理,對主動自報存在走私違規情事的企業,經海關確認屬於企業自律管理試點處置範圍內的,可根據有關法規從輕、減輕或不予行政處罰;對主動自報漏繳稅款並及時補繳稅款的企業,經海關確認屬於企業自律管理試點處置範圍內的,可以根據有關法規減免征收滯納金。
  胡文傑特別指出,對於避重就輕只向海關報告部分問題或情節輕微問題,通過偽造單證、篡改數據等方式掩蓋真實情況,就海關已發現並基本查明的事實提出自律報告等3種情形以及其他未如實、完整向海關反映存在問題的情形不適用此次試點相關優惠措施。
  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副關長錢定邦表示,海關希望通過試點,引導企業守法自律,充分激發企業加強內控的內在動力,逐步形成企業自律、社會共管的良性循環。  (原標題:海關推出企業自律新政 企業主動披露問題可酌情減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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